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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解读(二)

来源: 管理员 时间:2018-12-12 点击次数:2377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2018年10月,市委组织部印发《枣庄市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枣组发〔2018〕13号>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三会一课”、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主题党日】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2017年12月,陈希同志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认真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全面推行支部主题党日。2018年4月,齐玉同志在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推行支部主题党日,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一个“规定动作”,是严肃组织生活的一个好办法,要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长期坚持下去。2017年4月,省委印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方案》<鲁办发〔2017〕21号>规定,基层党组织要以主题党日为载体,紧扣“两学一做”内容,农村、城市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月固定1天,机关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固定2天,组织党员开展集中学习。)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条例》对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特殊规定。)

第十七条  【组织生活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中组部每年年底统一安排的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员大会的程序和方式】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2016年12月,中组部印发《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鲁组字〔2016〕62号>要求,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结合评议情况,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给每名党员评定等次并向本人反馈。)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2017年12月,中组部印发《关于召开2017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几个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41号>要求,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支委会形式召开,也可结合民主评议党员一并进行。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以党员大会形式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

第十九条  【谈心谈话】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组成人员要求】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2018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任期的意见》<中办发〔2018〕40号>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党支部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条例》对有关要求作出进一步明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与临时党支部的程序不同,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

【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2018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任期的意见》<中办发〔2018〕40号>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2017年7月,中组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的通知》<组通字〔2017〕31号>要求,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梳理。对任期将满的基层党组织,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职责】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选拔】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支部书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后备人才库建设】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的教育培训】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要求,基层党组织书记的集中轮训和任职培训,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018年11月,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今冬明春开展农村、城市社区党员集中培训工作的通知》<鲁组明电〔2018〕43号>要求,县(市、区)要组织农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和党员示范培训班。)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的激励措施】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的考核】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软弱涣散党支部整顿】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2017年8月,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级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鲁办发〔2017〕39号>要求,要持续整顿软弱涣散社区党组织,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倒排确定整顿对象,建立台账,精准施策,确保有效转化。对评定为二星级以下的村级党组织,视情况列为软弱涣散党组织,采取县乡领导班子成员挂点、派驻工作组、选派第一书记等方式,抓好集中整顿,促进转化提升。)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2006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责任】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党委组织员不仅要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也要做好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有关工作。)

【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实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备案管理】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入巡察内容】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列入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2018年10月,中组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8〕17号>要求,2018年度述职评议考核要突出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落实基层党建工作有关任务,加强党支部建设,提升“两个覆盖”质量、带头人队伍建设质量、党组织活动质量、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党组织引领质量,解决政治功能强不强,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等情况。评价为“一般”“差”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问责追责。)

第三十三条  【工作保障】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2017年8月,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级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鲁办发〔2017〕39号>要求,要认真落实社区工作经费和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不得变相转嫁给街道、社区;要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2008年2月,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要求,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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